大不敬
不敬罪源于漢律,列為古代十惡罪之一,指不尊敬皇帝的言行。條款包括的內(nèi)容十分廣泛,包括盜竊皇帝祭祀物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盜取或偽造皇帝印章;合和調(diào)配皇帝所用藥物有失誤;給皇帝做飯犯食禁;皇帝乘坐的舟船不牢固;誹謗朝廷造成壞影響;對皇帝派出的使者無人臣之禮;觸犯皇帝名字;議論死去的皇帝;不服從皇帝征召等等。稍微觸犯皇帝的所謂尊嚴(yán),都可以被認(rèn)定為“大不敬”。而這一立法的目的,則是為了把皇帝奉為人間的最高神,臣民們對皇帝只能頂禮膜拜,不準(zhǔn)稍有侵犯。唐律對大不敬的處罰,散見于《賊盜》、《職制》、《斗訟》諸篇,一般犯大不敬罪者均處死刑。明清律略有變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