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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因果業(yè)報及其社會作用 |
| 釋義 | 因果業(yè)報及其社會作用在介紹佛教的涅槃理論之前,我們先介紹一下佛教關于因果業(yè)報、賞善罰惡的思想。 宗教是對現實世界苦難的曲折反映。面對現實世界的苦難,有些人深感自己的軟弱無力,把維持公正與正義的希望寄托于冥冥中的上蒼,宗教便趁機而入。宗教許諾用來世的幸福補償現世的痛苦,用來世的苦難懲罰現世的罪惡,從而使人得到心理的補償與平衡,安于現實的苦難與折磨。 佛教也不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佛教的思想體系中,它用兩種不同的方法來實現其賞善罰惡的功能。一種是粗俗的迷信形態(tài);一種是精致的理論形態(tài)。 所謂粗俗的迷信形態(tài),亦即佛教認為有一批神靈在監(jiān)視著人類的行為,記錄人們的種種言行,等到該人死亡來到陰間,有關司事如閻羅等就會拿出記錄,絲毫不爽地與他算賬,賞善罰惡。這種監(jiān)視人類行為的神靈,又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神靈生活在天界,他們各有司事,定期下凡察看人類的言行舉止; 另一類神靈生活在冥間。比較而言,似乎后一類神靈的責任心更強,不是隔一段時間巡察一次,而是隨時監(jiān)視、記錄著人類的一言一行。 唐觀自在菩薩像(傳為吳道子作) 如此說來,是否只要人類犯了錯誤,就絕對沒有逃脫懲罰的可能呢? 不!既然是粗俗的迷信形態(tài),總會給人以禳災招福的辦法,因為只有這樣,宗教才能吸引人。對于那批定期下凡的神靈,佛教認為,只要人們在神靈下凡的那些日子中不要忘記修善積德就可以了。所以,每逢這些神靈下凡的日子,不少信徒封齋修善,這就是佛教十齋日的由來。如敦煌文獻《金剛經纂》這么說: 逐月有十齋日: 一日(齋),有善惡童子下界,念定光佛; 八日齋,太子下界,念藥師琉璃光佛; 十四日(齋),司命下界,念賢劫一千佛; 十五日齋,五道將軍(下界),念阿彌陀佛; 十八日齋,閻羅王天子下界,念地藏菩薩; 二十三日齋,天大將軍下界,念大勢至菩薩; 二十日齋,察命下界,念觀世音菩薩; 二十八日(齋),太山府君下界,念盧舍那佛; 二十九日齋,四天王下界,念藥王菩薩; 三十齋,大梵王下界,念釋迦牟尼佛。 至于那批責任心很強、隨時監(jiān)視人類的冥間神靈,雖然號稱正直無私,其實與封建社會某些號稱“清官”的人一樣,并非真的那么清正廉明。比如《西游記》上的唐太宗明明陽壽已終,下了地獄,但因為有崔判官的徇私賣放而得還陽。而且,佛教宣稱,只要平時多做一些修橋補路之類的善事,多給冥司神靈燒一點紙錢,亦即行一點賄賂,一切罪過也就折過了。所以《金瓶梅》中的西門慶可以大言不慚地說:“咱聞那佛祖西天,也止不過要黃金鋪地;陰司十殿,也要些精鏹營求。咱只消盡這家私廣為善事,就使強奸了嫦娥,和奸了織女,拐了許飛瓊,盜了西王母的女兒,也不減我潑天富貴?!边@真叫“錢能通神”,“有錢能使鬼推磨”。凡此種種,不能不使佛教賞善罰惡的功能大大地打了折扣。 所謂精致的理論形態(tài),亦即佛教的業(yè)報理論。佛教認為,人們的思想、語言、行為等一切活動,無論是善是惡,活動之后,都會留下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神秘的“業(yè)”。業(yè)是一種真實的客觀存在,它的本質是一種物質性的東西。只是這種物質極其細微,所以它看不見、摸不著。雖則如此,這個業(yè)卻具有十分強大的力量,它將永遠纏繞著造業(yè)的主體,為其招致相應的果報。無論造業(yè)的主體到什么地方,業(yè)也將跟隨到什么地方,即使是用金剛石筑成的大山也無法將它阻擋。無論這個造業(yè)的主體如何輪回,只要果報還沒有實現,業(yè)就絕對不會消失。這種理論特別強調業(yè)“未作不得,已作不失”的特性,即使釋迦牟尼那樣已經成佛的人,也必須接受這一規(guī)律的支配。有些佛經說釋迦牟尼之所以會受到他的堂弟提婆達多的迫害,就是因為釋迦牟尼前世作了許多對不起提婆達多的壞事。業(yè)報理論還強調業(yè)的“自作自受”的特性,否認世俗迷信形態(tài)主張的種種消災禳禍方法的有效性。 我們究竟如何評價佛教的這種因果業(yè)報、賞善罰惡思想呢? 首先,從總體的社會效果來講,由于這種思想把現存的一切不合理、不平等現象,歸結為人們自身的原因。所以毫無疑問,這種思想起到為維護現存的社會秩序服務的作用。按照這種理論,人的窮通壽夭以及社會上一切人壓迫人、人剝削人的現象都是由當事者自己前世的行為造成的,因而是必然的,合理的。有關人不能因此怨天尤人,只能責怪自己。人如果想改變自己的處境,也只有從今以后依照社會公認的道德規(guī)范去行事,從而獲得較好的來世。在階級社會中,統(tǒng)治階級的思想,就是統(tǒng)治的思想。因此,所謂社會公認的道德規(guī)范,當然首先是在社會上占統(tǒng)治地位的統(tǒng)治階級的道德規(guī)范。比如在中國封建社會中,農民應該給皇上納稅、出勞役,應該給地主交租,就是公認的道德規(guī)范。所以,佛教的因果業(yè)報思想在理論上論證了現存社會秩序的合理性,從而起到消弭人民的反抗情緒,穩(wěn)定既定的社會秩序的作用,受到歷朝歷代統(tǒng)治者的歡迎。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這種思想既然在社會上流傳開來,那就不僅僅對被統(tǒng)治階級起作用,對統(tǒng)治階級也同樣起作用。它要求統(tǒng)治階級也必須按照公認的社會規(guī)范去行事,舉例說,一個地主,按照議定的份額收取地租,對他來說是天經地義的事,所以完全可以心安理得。但如果他無緣無故把人打死、打傷,就違反了公認的道德規(guī)范。從佛教的角度講,這個人將在地獄或在來世受到懲罰。因此,佛教的這種因果業(yè)報思想,對統(tǒng)治階級中的若干人,無疑也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由此看來,佛教的這種思想的社會作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當社會相對穩(wěn)定,各種矛盾尚未激化,生產關系與生產力之間尚處于基本協(xié)調之時,因果業(yè)報思想既有麻痹人民思想、使他們安于現狀的一面;也有約束統(tǒng)治階級中某些人的手腳,使他們不敢過分膽大妄為的一面。這對于穩(wěn)定社會秩序,從而發(fā)展社會生產力,還是有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當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矛盾已經非常尖銳,階級矛盾已經非常尖銳,不爆發(fā)革命不足以解決這些矛盾時,因果業(yè)報思想會對部分落后人們的思想起嚴重的麻醉作用,阻止他們起來革命造反,從而成為阻礙歷史前進的絆腳石。 當然,上面所講的作用,只是相對于信奉佛教的人而言。無論在統(tǒng)治階級中還是被統(tǒng)治階級中,都有一批人并不相信佛教。對于他們,什么因果業(yè)報,統(tǒng)統(tǒng)不起作用。例如《紅樓夢》里的王熙鳳公開宣稱:“從來不信什么是陰司地獄報應的,憑是什么事,我說要行就行?!薄端疂G傳》里的李逵,看來也不信什么佛教,所以他“好便好,不好,我使老大斧頭砍他娘?!奔词箤τ谛欧罘鸾痰娜藖碚f,由于粗俗的民俗性佛教為惡人們設計了不少消災禳禍的辦法,因此,佛教賞善罰惡的社會作用也就被大大降低了。 總之,從總體看,因果業(yè)報思想在科學上是無稽的,在哲學上是錯誤的,在社會作用上是消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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