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不可生,刑不可贖
①,上之人
②自當原
③情定罪。
【注釋】?、仝H:用財物換回人或抵押品。②上之人:當官的人。③原:推究,即審問查究。
【譯文】 人已死去不可再生,刑已用過不可再贖,所以當官的人應經過審問查究,根據實際情況來定罪判刑。
【評說】 掌握生殺大權的人,不可濫用職權。執(zhí)法者要堅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謹慎地對待每一個案件,仔細調查案情,作出合理審斷。要明白,審判中一旦造成錯誤,很可能就再也彌補不過來了。不當的判案不僅是對涉案人的不公平,也會危及社會司法系統(tǒng)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