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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文 稅收制度的變革和稅收概況
釋義

稅收制度的變革和稅收概況

辛亥革命以后,前清稅收系統大都遭到破壞,南方各省對前清的苛捐雜稅大加減免撤廢,后來由于財政困難,才逐漸予以恢復和重建。至二次革命以后,袁世凱傾全力整頓舊稅,推行新稅,苛捐雜稅層出不窮。
一、海關稅 海關稅包括海關稅和距海關五十里內的常關稅,均歸總稅務司經征。稅務處作為中國國家機關掌管海關稅收,但實權操在外國人掌握的總稅務司之手。辛亥以前,總稅務司只是按照稅則,切實核計應收稅鈔數目,對于所收稅款,均交與各地海關道,稅務司沒有直接管理之權。武昌起義之后,各地稅務司均扣留稅款,拒絕向當地革命政府交出,各國公使以關稅備抵外債和賠款為由,迫使前清政府承認關稅由總稅務司征收后交在滬各國銀行保管的辦法,并為此設立了各國駐滬銀行委員會,于是,海關稅進一步陷入了列強的控制之下。
海關稅收在辛亥革命之后,很快就恢復和發(fā)展起來,超過了前清的收入,但歐戰(zhàn)以后,此項稅收大為減少?!?912年—1916年關稅收
 入如下[1](單位:關平兩)

1912 41,020,922.246
1913 44,668,744.479
1914 41,051,658.349
1915 39,710,384.686
1916 40,672,421.438


由于1902年訂立的《通商進口稅則》十年期滿,從1912年8月開始,北京政府即與列強商議改定稅則,希望把稅則由值百抽五提高到值百抽一二點五,同時免除內地厘金,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又可以便利商品流通。鑒于十年來商品價格上漲頗多,即使不提高稅則,只要從實核定商品價值,確實做到值百抽五,也可以大大增加關稅收入。然而,由于列強一再拖延,直到歐戰(zhàn)爆發(fā),始終沒有能達成協議。歐戰(zhàn)之后,連談判都擱置下來。
二、鹽稅 前清鹽法,頭緒紛繁,弊病百出。辛亥革命中,“引岸之制”多遭破壞,各地截留稅款,甚至動用軍隊強運,以籌軍餉。民國以后,關于鹽政改革問題,雖經一再討論,但因鹽政過于繁雜,難以下手,因而議而不決,迄無結果。
鑒于擬議中的善后借款行將成立,而鹽稅為預定的抵押品,袁世凱于1913年1月6日發(fā)布命令,自是年1月份起將鹽務收入各款專款存儲,“無論何事,概不得挪移動用,庶幾內鞏財政,外昭國信”[2],實際上準備把鹽稅拱手交與列強管理。善后借款成立后,按照合同成立了鹽務署,以財政總長為督辦,財政次長為署長,聘洋員為顧問。下設稽核總所,以次長兼總辦,聘洋員為會辦。各地設立分所,設華經理一員,洋協理一員。鹽稅交由五國銀行團存儲,遂為列強控制,“名為歸諸中央,實已不能活動”[3]
鹽務署顧問及稽核總所會辦丁恩就任后,為確保鹽稅增收,以備抵還善后借款等外債,主張“將商人運售鹽觔之引權一律取消,改行自由貿易之制,以期上益政府,下益人民”[4]。這個主張是企圖采取資本主義的方法來改造封建性極強的鹽政,結果遭到鹽商的強烈反對。袁世凱也認為“此事不宜采用激烈手段”[5]。因此,鹽務的改革只是逐步采取在產鹽地方征收鹽稅(就場征稅)的改革辦法,并規(guī)定每百斤抽二元五角,這樣既可以增加稅率,又可使各地高低懸殊的稅率逐漸趨于平均。這項改革辦法雖在1913年12月24日公布的《鹽稅條例》中作了規(guī)定,但事實上也沒有全面實行。丁恩對此在報告書中指出:“夫專賣之制度廢除,則鹽價必落,而攙和雜質之弊亦可祛除,價廉物美,則用之者必多,銷路既廣,稅收不患不旺……不圖竟為保全一班專商之利益起見,而置無數貧困小民于不顧……事與愿違,一切希望均成泡影?!?sup>[6]盡管如此,鹽稅收入還是大大增加了。
歷年五國銀行團所收鹽稅凈款表[7](單位:元)
年份  實收鹽款   提還外債   撥還政府
1913 11,471,242元
1914 60,409,675元 21,106,572元 31,304,818元
1915 69,277,536元 34,599,082元 27,523,066元
1916 72,440,559元 24,911,905元 52,226,185元
三、田賦 田賦歷來是中國政府的主要稅收。前清田賦征收凌亂無章,弊病百出。辛亥以后,對前清舊制有所改革,大體說來有以下幾項:
(一)地丁、漕米改征銀元。前清幣制不統一,各地征銀征錢各不相同,輾轉折合,官吏從中貪污。漕米等項系征收實物,十分煩瑣。辛亥以后,江浙等省首先改折銀元。如江蘇省議會議決,地丁額銀一兩改征銀元一元五角,漕糧每石征收四元。浙江在辛亥后曾一度將漕糧裁免,后又恢復,但改為抵補金,每米一斗改征銀元三角。財政部于1912年12月28日通電各?。骸胺裁耖g定納丁課稅厘并發(fā)放俸餉官款及一切出納事項,概以銀元計算?!?sup>[8]于是各地逐步改征銀元。至1916年,只有少數內地省份尚未改征。
(二)征收田賦附加稅。前清田賦舊制,正額以外例有平余、火耗、串費、票錢等項名目,紛繁復雜。辛亥后,各省改良征收方法,改為附加稅,如江蘇地丁額銀一兩附稅三角,漕糧每石附稅一元,使田賦的征收趨于簡明。
(三)準備清丈。前清田賦魚鱗冊經過歷次內亂,散失無存,征收田賦缺乏確鑿根據。甚至有的有田無糧,有的有糧無田?!肮贌o可考之糧籍,吏有私藏之秘冊”[9],隱瞞飛灑,百弊叢生。民國成立,朝野人士都主張實行清丈。但是,由于當時的政治體制不健全,各地都不敢貿然進行,只是用一些比較簡單的方法稍作改良,以期增加財政收入。如浙江“先從清厘戶糧、整理舊冊入手,以為將來清丈之預備”[10],只是對現行的實際征收情況進行登記整理,而不丈量田畝。1914年12月,袁世凱政府設立了經界局,“先由京兆區(qū)域籌辦清丈”[11]。但經界局缺乏經費,而各地阻力重重,且屢起反抗清賦、清丈風潮。1916年春,經界局雖在涿縣、良鄉(xiāng)兩縣試辦,但因袁世凱政府搖搖欲墜,害怕發(fā)生風潮,遂于1916年5月24日下令“將近畿清丈及清查田畝各事宜暫行停止,各省有奉前令舉辦清丈、清厘田賦者,亦著一律緩辦”[12]。僅江蘇寶山縣由當地士紳集款,完成了清丈。
由于中國工商業(yè)不發(fā)達,只有田賦是最普遍的稅源,袁世凱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一直在想方設法從土地上增加稅收。1914年11月間,山東巡按使蔡儒楷向袁世凱條陳加賦,認為:“現在田賦雖未減輕,然按畝計算,少者僅數十文,多亦不過數百文。查各國征收地租,皆取地畝時價及收獲所得以為標準,若以吾國稅率與現時地價收益相較,則取于民者實屬微乎其微,不獨視各國為極輕,即按古者什一之稅,尚不逮遠甚。縱使照現額加倍征收,在人民不難負擔,亦非厲民之舉。”[13]但幾經籌議,當局擔心各地反對,不敢實行。在事實上,各地已用多種方法變相加賦。如江蘇自1914年起,地丁每兩增加省附加稅三角。湖北用“劃一丁漕折價,以期增加于無形之中”[14]。湖南則舉辦隨糧特捐,“每正額銀一兩,帶收鈔一串文”[15]。直、魯兩省更以濮陽工款緊要為名,舉辦畝捐,也就是借水利工程為名來進行搜括。1915年底袁世凱又通令將畝捐推向各省,并列入民五預算。
因當時體制混亂,田賦收入沒有統計數。民三預算收入七千九百多萬元,民五預算增至九千七百多萬元。1915年1月到6月,各省報告的田賦收入,總數為三千七百二十九萬五千余元,其中缺四川、吉林、奉天、熱河、歸綏、川邊六處的數字。
四、厘金 厘金是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征收的一種苛稅,由于層層設卡,厘卡人員敲榨勒索,嚴重地妨害了商品流通,阻礙著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前清時就一再醞釀廢除厘金,有的地方稍作改革,改為統捐,以減少關卡。辛亥以后,江浙等地曾一度廢撤厘卡,但不久浙江改征統捐,江蘇蘇屬改征產銷稅,湖北則改為過境銷場稅。由于稅率減低,稅局歸并,厘卡減少,收入銳減,且各省“辦法既不一致,收入亦漫無稽考”[16]。如江蘇蘇屬地區(qū),舊時厘金比額為二百八十九萬余元,而1912年5月11日—1913年5月10日僅收二百三十三萬五千余元,短收約五分之一。浙江厘金在前清宣統三年,預算為四百三十九萬七千余元,而民國元年僅收二百三十六萬五千余元,民國二年也只收三百十六萬四千余元[17]。
裁厘加稅問題,由于列強拖延關稅談判,一直未能達成協議。政府當局擔心單方面裁撤厘金后,關稅加稅談判將更加困難,而若關稅不加,厘金裁撤后財政收入又無從彌補。因此,所謂裁厘問題,僅于1914年秋由財政部通飭各省將原有厘金改辦產銷稅,為裁厘之預備。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在1914年—1915年間,當局用提高稅率及對征收官嚴加考核的辦法,使厘金收入大幅度增加,至1916年,核定比較數高達四千七百四十七萬余元。
五、常關稅 沿江沿海五十里內常關歸海關管理,屬財政部管轄者分三種:一是內地常關,一是沿江沿海五十里外常關,一是京師、左右翼及各邊關。前清舊制,僅京師、左右翼及各邊關直隸中央。五十里外常關及內地常關均由各省經征。民國以后,各地截留稅款。至1913年春,中央政府派出各地海關監(jiān)督兼管五十里外常關。1913年底至1915年間,又先后將內地各關收歸財政部直轄,常關稅遂為中央直接收入。
從1914年秋開始,各常關調查物價,改定稅率,照海關半稅之例,值百抽二點五,并且革除陋規(guī),嚴定比較,以增加稅收。1913年常關稅收入銀五百五十余萬元,1914年為六百二十余萬元,1915年增至七百七十三萬余元[18]。民五預算且定為七百八十萬余元。
六、驗契和契稅 驗契并非稅收,而是基于政權的更換,新政權承認公民不動產時收取的手續(xù)費(當時套用日語稱手數料)。袁世凱政府之所以急于推廣驗契,是因為“民國成立一載有余,而財政困難達于極點,海關備抵賠款,鹽稅另款存儲,若無補救之方,難資挹注之用。各省軍隊林立,餉糈缺乏,嘩潰堪虞”[19]。1913年6月3日,財政部通電各省《劃一契紙章程》九條,規(guī)定呈驗不動產舊契,收紙價一元,注冊費一角,不動產價格在三十元以下者只收注冊費,令各省籌議舉行。
1913年8月至11月間,各地先后舉行,而以山東推行最猛,收入也最多。泰安縣知事馮汝驥、壽光縣知事徐德潤為此受到嘉獎,山東各縣遂雷厲風行。樂安縣知事王文域實行告發(fā)倍罰的辦法,激起群眾團聚抗驗,王本人被殺。山西盂縣群眾抗驗,則遭地方當局鎮(zhèn)壓,被殺四十多人。鑒于各地風潮迭起,財政部不得不通電各地慎重辦理。
驗契收入甚旺,成為1914年—1915年間袁世凱政府彌補財政虧空的重要手段,自開辦至1914年12月止,收入總數達三千二百余萬元,1915年全年復收一千六百余萬元,合計達四千八百余萬元[20]。
契稅在前清宣統三年規(guī)定稅率為:賣契收稅9%,典契收稅6%。由于稅率過重,人民隱匿不報,稅收銳減。1914年1月頒布的《契稅條例》,仍規(guī)定賣九典六稅率,另收契紙費五角。但一則稅率過重,二則和驗契沖突,事實上不便推行。因此,財政部電令各省體察情形,自定稅率。由于稅率減輕,雖然仍受驗契影響,但收數仍然增加,1914年4月—9月半年收數超過民二收入六十余萬元,民三財政年度(1914年7月—1915年6月)全年收入(川、吉、奉、歸綏、川邊缺全年數,京兆、察哈爾、熱河缺半年數)達八百六十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八元,距一千一百零九萬余元的預算數相差不大[21]。其中,契稅增收部分自1914年起屬于中央???。
七、印花稅 印花稅系對財物成交所有各種契約簿據可用為憑證者用貼印花票的方法征稅。印花稅在歐美被認為是良稅,前清時即醞釀多年,但未能推行。民國成立后,即擬推廣印花稅作為大宗財政收入。1912年10月21日,《印花稅法》經參議院議決公布,后定于1913年3月1日起自京師開始實行。各地接到印花票后也相繼推行。1914年8月又公布《人事證憑貼用印花條例》,對人事證書征稅。
《印花稅法》公布時,適在京召開工商會議。會議代表胡瑞霖上書要求“先宣布裁厘計劃,再行實施印花稅,以恤商艱”。他認為“處此國民經濟沉滯之際,商民對于固有租稅之負擔已屬勉力,驟添新稅,勢實難于推行”[22]。但因厘金難于抵補,當局沒有采納。印花稅法初定十元以上起征,貼印花一分,以成交額累進至一元五角止。至1914年底,為推廣印花稅稅額,規(guī)定十元以下一律貼用印花一分,旋又定為一元起征。由于征收苛細,加上警察有權檢查罰款,引起商界強烈反感。廣東等地要求取消一元起征的規(guī)定,甚至醞釀罷市。全國商會聯合會在上海上書財政、農商兩部,強烈指出:“各省商會代表提出,印花稅苛細擾民……目前所最不便者,發(fā)票須貼印花,甚至鄉(xiāng)民入市,擔柴尺布,亦遭苛罰,以本廠或本棧之貨物,運至本店發(fā)賣,沿途經過亦被拘罰。良稅成為怨府,言之殊堪痛惜……其弊之所由生,則由授警察以檢查之權?!?sup>[23]但袁世凱政府一意孤行,仍強制推廣。
然而,印花稅的收入并不理想。民二僅收五萬余元,民三收入四十五萬余元,民四也只達到三百多萬元。尚未成為重要稅源。
八、煙酒稅、煙酒牌照稅和煙酒公賣 煙酒稅在清末即作為專稅設立,但各地各自為政,名目繁多,錯綜復雜,稅率亦不一致。民國后并無多大變革,往往通過強加稅率、稅種以增加收入。民三預算,除原有稅款外,又劃出煙酒稅增收,作為中央???。1913年冬,財政部以煙酒稅作為大宗奢侈性消費稅,稅率尚輕,為彌補財政虧空,籌議加稅。但因煙酒稅十分復雜,不敢輕易更張,遂設立煙酒特許牌照稅。1914年1月11日公布《販賣煙酒牌照稅條例》,規(guī)定煙酒營業(yè)無論整賣零賣,均需領取牌照,每年按經營規(guī)模交納稅款。財政部為籌集大宗稅款,于1915年又仿照外國的稅收辦法,籌辦煙酒公賣,于5月間設立煙酒公賣局(后改全國煙酒事務署,獨立于財政部),公布《全國煙酒公賣簡章》。煙酒公賣采取官督商銷的辦法,按煙酒價值外加公賣費,其費率輕重則由各地酌定,互不相同,當局預計年收可高達二千余萬元。煙酒稅、煙酒牌照稅則照樣征收,但由公賣局統一管理。由于稅法復雜繁苛,往往重復征收,小貿小販甚至被迫停業(yè),引起商界的不滿。
九、當稅和牙稅 當稅和牙稅為典當和商行的營業(yè)稅,領取營業(yè)憑證(帖)時尚需繳納帖捐,均系前清舊稅。但前清并無普遍推行的營業(yè)稅。民國后,原議設立特種營業(yè)執(zhí)照稅、普通商業(yè)牌照稅,但均議而未行,只有當稅和牙稅經整頓推行。鑒于當稅和牙稅歷來各地經征情況互不相同,故政府當局于1914年3月令各地自定章程,視不同情況,分別等級,交納稅捐,并將前清舊帖改換新帖。據不完全統計,民國三年度當稅收入為五十七萬余元,牙稅收入為一百三十八萬余元[24]。
十、其他捐稅 除上述各稅外,尚有糖稅、礦稅、茶稅、漁業(yè)稅、牲畜屠宰稅等等,年收入各有幾十萬、上百萬不等。
此外,地方上還有各種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如木稅、漁業(yè)稅、斗稅、包裹稅、驢稅、牛稅、花布稅、房稅、船稅、油稅、貨捐、火車貨捐、車捐、船捐、戲捐、妓捐、花生捐、瓜子捐、豬捐、羊捐、糧米捐、商捐、碼頭捐,等等。這些苛捐雜稅,各地名目不一,花樣百出,往往激起社會風潮。如廣東的品茗捐、牛皮捐,江西南城縣的人丁捐,都曾激起抗捐風潮。福建“創(chuàng)辦轎捐、屠獸捐,幾釀變故”;“龍溪縣知事陳家棟,捐例尤酷,民間買牛一只,捐洋一元。此外小豬有捐,大豬有捐,豬肉又有捐,羊也悉是。大概每只豬、羊須上捐三、四次?,F在米捐已辦,又議粟捐。余如筍絲捐、火柴捐、竹葉捐、道士捐、和尚捐、妓女捐,亦正在籌擬進行”[25]。該縣“近兩月以來,箔工、竹工,均因捐重罷市歇業(yè)”[26]。
更為惡劣的是,袁世凱于1915年4月29日任命蔡乃煌充江蘇、江西、廣東禁煙特派員,事實上這個禁煙特派員,卻是一個賣煙特派員。他先增加鴉片稅,使煙禁松弛,9月底又親到廣東,實行鴉片專賣,由鴉片商每箱報效銀四千五百元,預計可籌款二千七百余萬元作為帝制運動費,從而使民國以來的禁煙運動功虧一簣。其不擇手段,一至于此。
對于袁世凱政府的苛捐雜稅,張謇于1916年4月20日憤懣地寫信告訴梁士詒說:“惟時聞商民以新稅之復雜繁苛,奔走訴其哀怨而已……商之于稅,重可忍而煩不可忍;官之于民,信可諒而欺不可諒!”[27]由此可見,資產階級對于袁世凱政府已經完全失去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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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5/31 20: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