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shall,John1775~1835約翰·馬歇爾美國法官。生于弗吉尼亞州。獨立戰(zhàn)爭時期在軍隊服役。1780年起投身法律界。成為該州頗有聲望的律師,后任弗吉尼亞州議會議員和聯(lián)邦國會眾議員(1799),為捍衛(wèi)美國新憲法作出貢獻。1797~1798年以特使身份出訪法國。1800年受命為國務(wù)卿。次年出任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在位34年,確立了最高法院的權(quán)威,制定了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并成功地處理了許多重要案件,如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達特茅斯學院案等,被譽為“偉大的首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