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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寺院經濟 |
| 釋義 | 寺院經濟戒律規(guī)定僧尼不準從事耕地種植、買賣經商、養(yǎng)蠶紡織等勞作。古印度早期僧侶的主要生活來源依靠托缽乞食與接受信徒的布施供養(yǎng),僧侶們除去必備的十八種生活用品外,不再積蓄其他財物,所以也就沒有什么寺院經濟。但后來也積蓄起大量的財物。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以農業(yè)為基礎的國家,僧侶若不從事生產勞動,一方面要受到百姓的輕視,一方面生活來源也成問題。佛教剛傳入中國時,由于僧尼不多,來自信徒直接施舍的財物還能夠勉強維持僧侶的生活。隨著佛教的發(fā)展,僧團隊伍逐漸壯大,直接的施舍已解決不了僧侶的溫飽問題。從南北朝開始帝王將相們將大量的土地賜給寺院,以后這種施舍活動風靡全國,上自王族豪貴,下達平民百姓都紛紛向寺院施舍土地。 寺院擁有了大量土地,僧侶們除了必要的修行外,也參加一定的生產勞動,另外寺院雇傭佃農,招收奴婢,發(fā)放貸款等,僧侶們過起了不勞而獲的生活。北魏時期,國家對寺院規(guī)定了僧祗戶與佛圖戶制度。僧祗戶是國家批準的從屬于寺院的特定戶,即是寺院的“不自由的佃農”,他們每年要繳納六十斛“僧祗粟”,這些“僧祇粟”雖不屬寺院所有,但寺院卻擁有支配權,在荒年用以賑濟饑民,等待豐年繳利還本。佛圖戶是國家將重罪犯與官家奴婢發(fā)配到寺院,專門從事各種雜役勞動。 寺院經濟雖然是在封建帝王培植下發(fā)展起來的,但一旦與國家的政治、經濟利益發(fā)生矛盾,便受到封建帝王的控制與打擊。歷史上曾因僧侶隊伍的龐大和寺院經濟的擴張而招致“三武滅法”,唐代一度下令禁止私自向寺院施舍土地,未經官府衙門批準而私自施舍給寺院的土地一律沒收充公。明太祖在《申明佛教榜冊》中對僧侶外出念經作佛事的報酬都作了定價。 早期寺院作為“法外之地”,僧侶享有免繳租賦的特權,經濟上也有自治權,寺院財產作為“法外之地”的公有財產代代相傳。自唐代中期開始,僧侶的特權逐漸喪失,開始承擔戶稅、雜徭等負擔,宋代以后寺院僧侶則與平民百姓一樣,要負擔起各種賦役了,但寺院經濟作為佛教教團的財產卻依舊代代相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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