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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劉晏的商運商銷 |
| 釋義 | 劉晏的商運商銷唐代寶應(762~763年)時,劉晏繼續(xù)實行第五琦鹽法,只是略有變通。鹽仍歸民制,官府收購,但把官運官銷改為商運商銷。即由官府在鹽場收鹽,把鹽稅加在鹽價里,再賣給鹽商,鹽商即可自由運銷,也就是民制、官收、官賣、商運、商銷五大步驟。實際就是“就場專賣制”。劉晏鹽法和管子鹽法、漢武帝時鹽法相比較,都屬專賣法,但又不全一樣。管子鹽法、以民制為主,官制為輔,劉晏法則純粹民制,并無官制。管子為官運官銷,劉晏則為商運商銷。這是管、劉不同之點,而就場官收則為相同之處。而漢武帝鹽法,制鹽運銷,全部歸官,完全是國家壟斷。劉晏法僅僅官收其鹽,仍由商運商銷,既不與鹽民爭奪制鹽的行業(yè),也不與鹽商鹽販爭奪販鹽的利潤,故其鹽法影響深遠。劉晏治鹽政,有很多事例可作為后世來效法的,即:①在用人方面,他認為不在官多,而在于得到能干的人。鹽吏太多,則州縣受擾。他自己總領鹽務,首先就以減省官吏為第一件要事。他所選用的人,都是由科舉新中選的人擔任重要職務,這些人有朝氣,能力強。對于那些靠權勢親故走后門進來的人,雖然也給他們想得到的官品和厚祿,但從不讓他們負責具體事務。劉晏認為,知識分子有了官爵和俸祿,他們就會把名譽擺在私利的前面。而辦事的屬吏,常常沒有榮名與進取的要求,所以多把私利擺在名譽的前面。所以像查核財務出納之類的官,全部委派知識分子擔任,而屬奉令而行并不參加個人意見的文書之類的工作,才委派屬吏去做。這樣,所屬官吏,雖居數(shù)千里之外,對待上級下的指示命令,就能像在眼前一樣服從;白天晚上耳聞目睹的情況,都能如實上報。其結果是,國內四方物價信息,就能隨時掌握,沒有不先知道的。②在整理鹽場方面,他認為這是整治鹽務之本。劉晏當時主管東南鹽務,并兼管海鹽和井鹽,產區(qū)十分廣闊,然而所設鹽務機關——鹽監(jiān),只有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大昌、侯官、富都十處,且大都是在鹽產量大的地方才設置鹽吏和亭戶,廢除投入多產量少的鹽場。③實行常平鹽法。劉晏既采用商運商銷,考慮到商人看重利潤,趨易避難,只在容易到達的地區(qū)運銷鹽,在偏遠地區(qū),就有可能有缺鹽之患。于是劉晏在僻遠地區(qū)貯存官鹽,以備不時之需。當鹽商不來這地區(qū),鹽就會漲價,官鹽則以平價出售,這就叫做常平鹽。這樣做優(yōu)點有三條:其一、有了官鹽,鹽場不會因產量多而浪費掉;其二、各地貯存了官鹽,市場就不會暴漲鹽價,百姓也不會有無鹽之苦了。其三、通過常平鹽,國家增加收入,百姓并不感到增加負擔。④多建倉棧貯鹽。國家既然把民制鹽全部收購,而商運商銷及常平鹽又不可能很快把收購之場鹽全部運走,就必須多建倉棧,以貯積多余的場鹽。劉晏在吳、越、揚、楚,設立鹽廩有幾千所,既可杜絕場鹽外流的渠道,又可免去市場上銷售之短缺。⑤布置緝私有方。劉晏鹽法,既把民制鹽全部收購,又在鹽場把鹽轉賣給鹽商,鹽商可自由運銷,無銷售區(qū)域范圍的限制。然而對于場灶有可能流出私鹽,鹽商在購官鹽后,也可能夾帶私鹽,劉晏都設法加以防范緝察。所以在鹽場、鹽監(jiān)之外,選擇交通樞紐處另設巡院,即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埇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鄭滑等十三處設置巡院。一可防止私鹽,二可調節(jié)余虧,傳遞信息。《唐書》上說:各道巡院,都召募駛卒,設置驛站,對市場及農業(yè)觀望聆聽,對各地物價漲落、農業(yè)豐歉災害,都了解清楚,路途雖遙遠,但很快京城就能知道。除去這五條,其他如免除其他附加鹽稅,也就減去了百姓重復交稅的負擔;運銷鹽不再劃分區(qū)域范圍,也減輕商人的負擔。史書稱唐代宗末年,用劉晏榷鹽法,收效極為顯著,鹽賦收入占唐政府總收入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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