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平等新約
原稱“中英關于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與換文”。1943年1月11日由國民黨政府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國駐華大使薛穆爵士及印度特派代表黎吉生簽訂于重慶。共九條。主要內容:英國在華公民及公司應依照國際公法之原則及國際慣例,受中國政府管轄;終止英國在《辛丑條約》及附件中得到的一切權利;終止英國在上海、廈門、天津、廣州租界的權利,中國政府承認及保護該界內之一切合法權利;英國在華不動產之權利不得取消作廢;雙方公民有在彼國旅行、居住及經商的權利;盡快簽訂現(xiàn)代廣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設領條約等。換文中又規(guī)定:雙方商船可自由駛至彼國;英國放棄要求任用英籍公民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之任何權利;英國停閉在華之一切法院,但該項法院之命令、宣告、判決及其他處分應認為確定案件,于必要時,中國官方應予以執(zhí)行;英國放棄給予其船舶在中國領水內關于沿海貿易或內河航行的特行的特權等。但中英《新約》仍規(guī)定,英國保有根據(jù)1842年《南京條約》獲得的香港及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