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鐵稅
春秋時期,齊國開始征收鹽、鐵稅。齊桓公(前685年~前643年在位)任用管仲輔政。管仲進行改革,首次提出鹽鐵專賣,以獲取稅收,擴大政府財政來源。具體辦法是:準許私人伐薪煮海水制鹽,開礦冶鐵。國家向煮鹽者征收實物稅,并收購制成的鹽,運往各地,加價按人供應(yīng)出售,寓稅于鹽價之中,不再另行收稅。由于鹽是人們的必需品,所以鹽稅具有明顯的“人頭稅”性質(zhì)。對冶鐵者征收其制成鐵及鐵器的3/10,作為賦稅;鐵器由國家統(tǒng)購,運往各地,加價按戶供應(yīng)出售,寓稅于鐵器價錢之中,不再另行收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