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條例與編例
大清律例之后所附之例,源于唐代的“敕”和五代至宋的“指揮”。從明朝起,例始附于律之后,律、例并行并用。雍正三年(1725年)頒行《大清律集解附例》,律后附例824條。凡屬于以前各朝的舊例,稱為“原例”??滴跄觊g增加的例,稱為“增例”。經皇帝特別下旨令的以及官員上奏獲皇帝批準的例,稱“欽定例”。各類例,統稱“條例”。清代依照“條例”進行審判,已經制度化,因此條例不斷增加,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已達1456條,晚清同治九年(1870年)增至1892條。例,數量多而且作用特殊。它的效力超越律,甚至可以取代律?!袄笔且环N靈活的法律形式,利于鞏固發(fā)展至高無上的皇權,因為它不受法律條文的約束。清代統治者便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實行以例斷獄,致使律與例“前后抵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為了消除律例之間的矛盾,乾隆十一年(1746年)確定“條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此后成為定規(guī)。然而清朝后期國勢衰微,內憂外患紛至沓來,定期編例的制度也日漸廢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