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zhàn)國時期秦國與其后之秦朝一切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秦文公十二年(前754年),秦“法初有三族之罪”。獻公十年(前375年)頒布“為戶籍相伍”的法令。孝公三年(前359年),商鞅變法,以《法經(jīng)》為藍本,定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又創(chuàng)制連坐法、告奸律、匿奸律、禁私斗律以及收孥律等。秦昭襄王時,秦律進一步完備。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后,幾次定刑名,平法式,統(tǒng)一法令。規(guī)定有敢于談論詩書的人死罪棄市;說過去好如今差的人誅殺全家;官員知情而不舉報的也同樣死罪。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訂了秦律,于是“法令刑罰日益深刻”。秦的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刑法(罰)的適用原則。秦律規(guī)定的罪名很多,在立法上一事一例廣設條款。秦律的刑罰體系,由死刑、肉刑、酎刑、笞刑、徒刑、流刑、貲刑、贖刑、廢刑、奪爵等組成。每種刑罰又分多種執(zhí)刑方法,例如死刑,就有戮、磔、棄市、定殺、生埋、賜死、梟首、腰斬、族誅、具五刑等十多種;肉刑有宮、刖、劓、黥;徒刑有城旦、城旦舂、鬼薪、自粲、隸臣妾、司寇、侯等;流刑有遷、謫、逐削籍。每種刑罰都可以獨立適用,也可數(shù)種并用。秦的刑法,貫穿著一條輕罪重罰的原則和連坐原則。在刑罰的具體應用上還有許多具體原則,例如,按照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量刑的同罪異罰原則;集團犯罪從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從重的區(qū)分共同犯罪與非共同犯罪的原則;屢犯從重的原則;自首從輕的原則;犯罪未遂從輕的原則等等。秦律以刑為主,雜有大量軍事、訴訟、民事、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規(guī)范。秦律早已失傳,歷史典籍中有片斷零散記載。1975年12月湖北云夢出土的“睡虎地秦簡”,為深入廣泛地研究秦律提供了珍貴的史料。
東漢完城旦丁熊的刑徒墓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