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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詩文 | 《泰和律義》 |
| 釋義 | 《泰和律義》金朝法律類編。又稱《新定律令敕條格式》。章宗以唐律為蘭本,在“明昌律義”基礎(chǔ)上,命大興府事尼龐古鑒、御史中丞董師中等人為校定官,戶部侍郎李敬義等人為復(fù)定官,再修新律,于泰和元年(1201)十二月完成。含《泰和律義》三十卷、《律令》二十卷、《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凡八十有三卷,是為《泰和律》。翌年五月頒布于全國,系金朝最為完備之一部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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